兒子患癲癇駕車外出引發事故,吳某明知兒子病情不加阻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未獲法院" />
兒子患癲癇駕車外出引發事故,吳某明知兒子病情不加阻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未獲法院支持。日前,上海市一中院審理此案,二審改判駁回吳某的全部一審訴訟請求。
吳某購置了一輛家庭用車,并在2006年8月給車上了保險,保期一年。2007年5月,吳某的兒子小軍駕駛他的車去單位上班,然而沿途中不幸先后撞擊同方向的兩輛轎車,車輛失控后,沖向中間綠化隔離帶,與駕駛輕便摩托車的何某相撞,何某當場死亡。之后,交警支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軍負事故主要責任。在賠償了何家57萬余元后,吳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一個月后,保險公司作出機動車保險不受理索賠案件通知書,認為被保險車輛的駕駛人不具備保險合同中“合格”駕駛員的要求,造成的損失不屬于保險責任賠償范圍。于是,吳某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24萬余元。
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吳某24萬余元。保險公司不服,向上海市一中院提起上訴,稱:一審僅依據小軍持有駕駛證就認定他具有合法駕駛資格,忽略了小軍不具有安全駕駛能力的事實。小軍明知自己患有癲癇病,卻未及時服用治療藥物,獨自駕車出行,以致病發造成事故,這種行為使得被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的風險范圍超過了保險條款中所指的意外事件和一般過失所造成的風險范圍,所以保險公司不應按約履行賠付義務。
經查,小軍自稱他在讀幼兒園、小學時都發生過頭暈疾病,發病時間約為4—5分鐘,癥狀是自己一下子什么都不知道。在事故發生前一個月,他也因感到頭暈到醫院就診,但五一節前藥已吃完,所以近幾天沒有吃藥。事故發生當日他駕車去單位上班,腦子突然一片空白,因此發生交通事故。后法院委托法醫學鑒定中心對小軍是否存在疾病(如癲癇等)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經各項檢測,小軍疾病表現符合癲癇疾病特點。
市一中院審理后認為,患有癲癇疾病的個人依法不允許駕駛機動車輛。小軍在明知自己患有癲癇疾病且未及時服用藥物的情況下仍然獨自駕車出行,并因此導致事故發生,保險公司無須對保險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另外,作為機動車輛的所有人,吳某應當知曉患有癲癇疾病的兒子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輛,但吳某仍然放任兒子小軍駕駛保險車輛,并導致事故發生,吳某此舉實質上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損害。因此,吳某的索賠請求不能予以支持。
據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處理有所不當,一中院依法予以糾正。改判撤銷一審法院的民事判決,駁回吳某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