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癲癇患者是否能生孩子,這是個常見的問題。其實說到癲癇這種疾病,在患者未婚的時候,對于治療癲癇的效果還是比較平和的,因為在治療過程中,可能對這種疾病的程度有一定的了解,但是結婚后,尤其在孩子生育問題中,這種就比較敏感, 擔心會把自己的疾病傳染給孩子。那我們來講解一下此類問題。
1、如果病人的上一代也有癲癇病人;
2、女性癲癇病人以及10歲以前患癲癇的病人。
確實有一些發作類型已從臨床流行病學調查及遺傳學研究證明是有明顯遺傳性的,如青少年肌陣攣癲癇、良性家族性新生兒驚厥、進行性肌陣攣癲癇、良性兒童癲癇等。針對這種情況有個別國家中的某地區采取極端做法,用法律形式規定癲癇病人不能結婚。當然這種做法必然引起很多爭議,也是我們不能接受的,但我們還是應該采取一些措施盡可能減少對子孫后代的影響,這是造福于千秋萬代的事。
普及醫學常識,使癲癇病人及其家屬了解癲癇可能遺傳給下一代,但并非必定遺傳給子女。讓他們對遺傳性疾病有正確的認識,自己得病已經不幸,遺傳給下一代不僅造成子女也受到疾病的折磨,更應該放開眼光如不采取措施會使整個社會的素質下降。在歷史上某些疾病使民族幾近滅亡,使一個文明古國衰落的例子就是前車之鑒。應該勸阻男女都患有癲癇的青年結婚,如果父母雙方都是癲癇病人,有人統計他們子女的癲癇患病率高達80%,幾乎難逃厄運。
我國法律已禁止近親結婚,這對減少癲癇的發生也是有利的,因為近親結婚所導致子女的病變大多數同時有癲癇發作。如果一方有癲癇或有癲癇家族史婚后應勸其不生育。如果已生過一個患癲癇的子女,應該堅決禁止再生第二胎,目前在計劃生育管理中有一個非常有害的作法,一對夫妻已經有了一個患先天性疾病或癲癇的小孩如果醫生開一個證明,證明他們的孩子有病就可以再生第二胎甚至生第三胎,這種作法是絕對錯誤的,是不符合優生優育原則的,我們在門診看到過一位母親帶兩個患有癲癇孩子來看病,問他怎么會生兩個,她說是領導批準的!如果父母一方患有已明確是遺傳性癲癇疾病應堅決勸阻他們生育。
孔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自己患病已經實屬不幸了,難道還愿意自己的兒女也遭受到同樣的不幸嗎?男女患者應該自己保證自己的身體狀況,盡量將自己的癲癇疾病治好后再孕育下一代,不要讓悲劇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