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癲癇綜合癥是怎么回事?癲癇綜合征:是指由一組體征和癥狀組成的特定的癲癇現象。其具有獨特的臨床特征、病因及預后。臨床上在明確為癲癇及其發作類型后,應結合發病年齡、發作類型、發作的時間規律和誘發因素、EEG特征、影像學結果、家族史、既往史、對藥物的反應及轉歸等資料,根據已被接受的癲癇綜合征列表盡可能作出癲癇綜合征類型的診斷。其對于治療選擇、判斷預后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國內外普遍應用的是1989年ILAE的《癲癇和癲癇綜合征的國際分類》方案,然而近十余年來已有很多情況發生了變化,并且還發現了一些新的癲癇綜合征,因此2001年ILAE提出了#!新的"癲癇發作和癲癇診斷方案的建議".
新方案還對一些關鍵術語進行了定義、澄清或規范,主要包括:
癲癇病或癲癇性疾病:指具有單一的、獨特的、病因明確的病理狀態。癲癇發作是其本質和固有的表現形式。如果一個癲癇綜合征是由明確的、特定基因異常造成的,就應稱為癲癇病。如進行性肌陣攣癲癇是一個癲癇綜合征,而可以引起進行性肌陣攣癲癇的Lafora病、蠟樣褐脂質沉積癥和肌陣攣性癲癇伴破碎紅纖維綜合征等均屬癲癇病。
癲癇性腦病:指癲癇性異常本身造成的進行性腦功能障礙。
良性癲癇綜合征:指易于治療或不需要治療也能完全緩解,不留后遺癥的癲癇綜合征。
反射性癲癇綜合征:指全部癲癇性發作都是由一定的感覺刺激所誘發的綜合征。但不包括既有自發性又有反射性發作的癲癇綜合征。單一的反射性發作也可見于不需要診斷為癲癇的情況。在特殊情況下誘發的發作不屬于反射性發作。
特發性癲癇綜合征:癲癇發作除可能與遺傳易感性有關外,沒有其他可尋的病因。除了癲癇,沒有大腦結構性損傷和其他神經系統癥狀與體征的綜合征。
癥狀性癲癇綜合征:癲癇發作是由已知或可疑的中樞神經系統病變引起。
可能的癥狀性癲癇綜合征:為隱源性癲癇的同義詞,但更傾向于用這個詞。指認為是癥狀性癲癇綜合征,但目前病因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