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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天到了,很多人選擇去澡堂泡熱水澡,殊不知對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等沒有家人陪同的患者而言,這是非常危險的事情。許昌的郭某就是獨自在浴池洗澡時突發癲癇病死亡的,其家人將浴池所有人和經營者告上法庭。
身邊的事兒
2015年12月的一天清晨6時許,郭某到家附近的一家浴池洗澡。郭某購票后獨自進入池內泡澡。搓澡工人進入浴池時,發現郭某面朝下趴在水里,便急忙將其抬出,隨即采取了掐人中、按壓胸口等措施施救,并撥打急救電話。郭某最終經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當天,郭某的家人報警。警方排除了郭某被他殺的可能性,認為郭某的死亡不構成刑事案件,同時,在對郭某家人的詢問中了解到,郭某患有癲癇病,每天需要吃藥控制病情。浴池的監控視頻顯示,郭某在進入浴池前服用了藥物。醫院出具的搶救記錄寫明,患者既往有癲癇病史。之后,雙方未對郭某尸體進行法醫鑒定。
郭某去世后,其家人多次與浴池所有人胡某和經營者李某協商無果,胡某家人認為胡某和李某未盡到合理范圍內的服務管理職責和安全保障義務,沒有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應對郭某的死亡后果承擔全部責任,遂將二人告上法庭,請求判令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15萬余元。
庭審中,胡某辯稱已將浴池對外承包,自己不是浴池的實際經營者和侵權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李某辯稱,浴池內墻面有“心臟病、高血壓、精神病、癲癇病等患者不準入內”的標語設置,自己已經充分履行了安全提示義務,在發現郭某洗浴時的異常現象時,及時進行了急救處理,不應當承擔責任。郭某及家人明知患有癲癇疾病,無視浴池的提示,擅自獨自洗澡,應自負全責。
結果
10月26日,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浴池承擔10%的責任,賠償郭某家屬共計9萬余元。
法理解說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人身權依法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民事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郭某生前患有癲癇病,其在洗浴過程中死亡,死亡后未進行法醫鑒定,死亡原因不明確,不能排除自身疾病導致死亡的可能性。郭某獨自洗浴過程中未有人陪伴,其家人對其死亡應承擔主要責任。胡某雖將浴池承包給李某,但在經營過程中仍以自己名字命名的浴池進行經營,同時,根據雙方承包協議約定,不能排除胡某參與了浴池的經營。浴池在經營中雖張貼有禁止性提示標語,但郭某在洗浴出現異常時,身邊沒有浴池的工作人員,浴池未對郭某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對其死亡承擔次要責任。綜合本案,胡某與李某應承擔郭某死亡損失10%的賠償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