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癲癇治療過程中,在哪些情況下應考慮換藥呢?一般有以下原則:
(1)發作控制不好:如果首選藥物用量已增大到治療范圍的上限,或出現明顯的副作用仍無滿意的效果時,則應根據發作類型換用次選藥物治療。
(2)變態反應:如果患者對原用藥過敏,一經發現就應盡快停藥,以免病情加重。
(3)副作用太大:即使發作被完全控制,但因副作用太大,令患者不能忍受,則應更換藥物。
當癲癇發作己被控制數年,估計癲癇不會再復發時應考慮撤去藥物。對于停止治療的時間,一般認為需經3~4年,甚至5年以后再停藥,因停藥過早復發率高。國外有報道,2年以上不復發的病例,有40%在以后的5年內復發。目前,國內學者大多主張3年不復發就可逐步停藥。
減藥應緩慢進行,常在1~2年內完全停用,視劑量大小每月減少l/12~1/3,常先減去毒性大的藥物,若減藥或停藥后復發,則應恢復發作前的劑量。停藥后半年至1年內復發者占24%,停藥5年以上復發者僅有2%左右。
如果藥物減量過快,就會引起停藥反應,如易怒、煩躁、焦慮,甚至精神性發作,失眠也是常見的癥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