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難治性癲癇尚無統一診斷標準,Schmidt提出兒童難治性癲癇評分標準:①0級:使用一種非一線AEDS,與劑量無關。②Ⅰ級:使用一線AEDS,低于推薦劑量。③Ⅱ級:一線AEDS,在推薦劑量范圍。④Ⅲ級:一線AEDS,血漿濃度在治療范圍。⑤Ⅳ級:一線AEDS,#!大耐受劑量。⑥Ⅴ級:一種以上一線AEDS,#!大耐受劑量。⑦Ⅵ級:一種以上一線AEDS,#!大耐受劑量及數種二線AEDS。
0~Ⅱ級為醫源性難治性癲癇,Ⅲ~Ⅵ級為真正的難治性癲癇。國內黃遠桂等認為,難治性癲癇診斷標準的必要條件是:①癲癇診斷無誤,分型正確。②使用一線AEDS單藥或多藥聯合正規治療。③劑量達到#!大耐受劑量,血藥濃度在治療范圍。④經上述治療2年以上仍不能控制發作。⑤影響日常生活者。
確定難治性癲癇用藥后發作頻率,尚缺乏標準,GTCS每月發作4次以上較適用,平素發作頻繁的復雜部分性發作、失神發作和肌陣攣發作等,可用因發作影響日常生活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