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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來自于新華網的一篇報道:事發在宜昌城區沿江大道勝利三路路口,一輛轎車在行駛時突然逆向斜穿到對向車道,導致正在過馬路的行人及橋下休閑的市民避讓不及遭到撞擊,造成4人死亡,8人受傷。事發后,民警發現,肇事司機左某坐在駕駛室內,目光呆滯、雙臂僵直。經過抽血和尿檢,左某的體征正常,并非酒駕或毒駕。為了弄清左某無故撞向行人的原因,警方將其送至醫院進行了24小時不間斷的病例監測。在專家會診及專業的司法鑒定后,相關部門認定左某患有癲癇病,且事發時處于癲癇發作期。
從醫學角度上講,左某當時屬于癲癇病發作期的患者,他的意識是喪失的,行為是不受自己支配的,并非主觀造成的錯誤,在事故責任承擔上可能沒那么嚴重。但跟據警方調查,早在2年前,左某就已經被查出患有癲癇。然而,他并沒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向交警部門反映該情況,而是隱瞞了患病的事實,構成了法律層面的間接故意行為。因此,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沒有以“交通肇事罪”對左某提起訴訟,而是選擇了量刑更重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引以為戒,在這提醒患有癲癇疾病的患者及患者家屬,一但發現自己或親屬患有癲癇疾病,應立即停止汽車駕駛行為,避免傷害自己及危害別人,一般臨床診斷按2次非誘發性癲癇發作時就可確診為癲癇。懷疑有癲癇疾病的患者也到醫院行頭部MRI及腦電圖檢查來明確診斷。